由于公司意外地失去了勞動合同,員工和公司就公司是否應支付兩倍的工資差額和加班工資向法院提起訴訟。最近,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事實證明,2012年初,小王通過人才市場申請了一家電子公司的工作。由于小王的出色表現,公司與小王簽訂了勞動合同,并辦理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一年后,小王開始對目前的工資不滿意,認為公司加班費少了,所以公司要求他找一份新工作。后來,小王偶然從公司人事部的同事那里得知,他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單位意外丟失。碰巧,想換工作的小王申請辭職,理由是公司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解除了勞動關系,要求公司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支付兩倍的工資差和加班費。當小王向公司提出這一要求時,公司直接拒絕了他的要求。小王當即向公司申請辭職,并于當天解除勞動關系。隨后,小王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兩倍的工資差額、經濟補償和加班工資。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結果是,公司在周六支付兩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小王的工資差額和加班工資。該公司對非最終裁決不滿意,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其未支付被告兩倍的工資差額和周六加班工資。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公司提交了雇員雇傭記錄名冊、勞動合同記錄信息、出勤記錄、照片光盤、仲裁裁決和雙方陳述等證據
最后,法院,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證據和被告的陳述,確定如下: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由于小王進入原告公司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公司應依法與小王簽訂勞動合同。本案原告已在勞動關系期間將被告小王的勞動合同向勞動保障辦公室備案,即2012年初至2031年初進行員工就業備案(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備案的下一個月為小王繳納了社保。應視為原告和被告已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法院支持公司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的主張。關于加班工資,小王在任職期間用手機記錄的考勤記錄與原告公司在庭審期間提供的考勤記錄不一致,原告公司在仲裁庭的庭審階段沒有對考勤記錄進行盤問。在庭審階段,原告認為所錄取的考勤記錄是偽造的,但未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佐證,此外,法院無法提供支付加班費的證據,并承擔未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支持被告小王要求的加班費。關于小王要求公司支付因未支付加班費而產生的經濟補償,法院沒有支付小王的索賠,因為原告的公司沒有支付加班費,因此沒有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處理。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30條和第85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盡快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辦理各項支付手續。同時,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到當地勞動部門辦理勞動合同備案登記手續,以避免今后發生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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