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伙法》第44條:“加入合伙企業的新合伙人享有與原合伙人相同的權利和責任。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合伙協議為準。新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業之前,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合伙人的承認表明他承認合伙企業的業務狀況和債務狀況。在這種情況下,他還應對合伙企業過去的債務負責。如果只允許對未來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企業中會有兩種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不同的責任,這在正常情況下會給理論和實踐帶來一定程度的混亂,只要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協議就有效——也就是說,如果法律沒有禁止,協議就有效。法律不限制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就合伙企業簽訂特殊協議,法律保護合伙協議的法律效力,該協議合法、符合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如果合伙協議根據新合伙人的具體情況規定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不承擔企業債務,這種做法并不違法
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仍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相同的責任,即無限連帶責任,這只是新老合伙人約定的外部效應的表現,即:,即使有內部協議,新老合伙人對不知情的第三方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新老合伙人之間協議的內部效力如下: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新合伙人的認許轉讓債務,避免合伙企業對新合伙人的欺詐行為,保護新合伙人的合法權益,但合伙協議依法另有約定的除外。盡管新合伙人與舊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新合伙人將根據雙方約定“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不承擔債務”向舊合伙人追償其承擔的部分
以上是lyba.com編輯的相關信息。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合伙企業在加入合伙企業時,也應當對其債權債務承擔同樣的責任。自加入合伙企業以來,應享有相應的參與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在線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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