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的退出和轉崗屬于勞動合同變更情形。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發生變化,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環境不同,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修改應采用書面形式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由雇主和雇員分別持有
上述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的退出和轉崗屬于勞動合同變更情形。工人的工作環境發生了變化,這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同。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訪問互聯網上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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