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意撤銷權與法定撤銷權有三個區別:第一,兩者的法律基礎不同。任意撤銷權的行使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捐贈人對捐贈財產行使撤銷權的,也適用《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其次,二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一)贈與合同未履行,贈與物權未轉移。動產物權的轉讓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物權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的轉讓以登記為要件。由于贈與合同具有實際合同的特點,在物權轉移后,贈與人喪失了任意撤銷權;(2) 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性和道德義務性;(3) 贈與合同未經公證。只有滿足上述條件,贈與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贈與人基于法定理由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行使撤銷權的重要條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履行,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撤銷權:(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2) 不履行扶養義務的;(3) 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只要滿足上述三個理由,無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贈與財產是否已經交付,或者是否屬于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任何有權撤銷贈與的人都可以撤銷贈與。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設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括任何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不包括法定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后果是,已生效的贈與合同將失去效力(但已部分生效),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將解除,贈與的所有權將保持不變,受贈人的履行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后果不僅是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履行,而且已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將失效。在贈與物權轉讓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財產。可撤銷贈與的法律情形首先,受贈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主要觀點如下:第一,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是嚴重的,而不是輕微和一般的違法行為;第二,受贈人侵害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等)、兄弟姐妹。第二,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其要點是:第一,受贈人有扶助贈與人的義務;第二,受贈人有能力扶養贈與人,但不履行扶養贈與人的義務。受贈人無扶養能力或者喪失扶養能力的,贈與人無權撤銷贈與。第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要點是:第一,贈與合同規定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第二,捐贈人已將捐贈財產交付受贈人;第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有義務的贈與,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將贈與財產交付受贈人后,受贈人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撤銷權的行使條件立法明確規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它是各國贈與制度明確規定的一項重要贈與制度,也是我國合同法在贈與合同中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該制度的建立符合贈與合同的性質和特點,有利于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1。贈與財產交付前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捐贈人有撤銷權,但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的禮品或者經公證的禮品除外,可以撤銷。《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從根本上肯定了贈與合同作為實用合同的性質和特點。贈與財產交付后的撤銷權
合同法第192條規定,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后,贈與人也有權在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合同法不僅確定了贈與人的撤銷權,而且還確定了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該法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期限為六個月,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撤銷原因之日算起
以上是小編向您解釋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的區別。在行使撤銷權時,應了解撤銷權是任意的還是合法的,二者的區別是什么,以便合理行使撤銷權,維護自身利益。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識,請訪問luba.com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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