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終局后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二、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勞動者撤訴的:
1.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2.申請期限為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
律師提示:
勞動者撤訴/被法院駁回起訴后,用人單位可以重新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①前提條件:用人單位已經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用人單位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未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即使勞動者提起訴訟后撤訴或被法院駁回起訴,用人單位也無權行使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②時間條件: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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