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過失解雇:勞動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經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類解雇引起的勞動爭議很少。
3.非過失解雇:《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工作的;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4.經濟性裁員:《勞動法》第27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因法律整頓瀕臨破產或者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期間,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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