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經濟補償的,有《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外,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期滿)約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宣布上一年度該地區員工的平均月工資是雇主的三倍,則員工的月工資高于雇主的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2。如果員工不續簽合同,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公司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仍不續簽合同,公司將不給予經濟補償。2.如果公司減少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公司也將給予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工作條件是廣義的,它包括工資,而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第44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4)雇主被依法宣告破產;(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除非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要求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與員工續簽合同,但員工不續簽合同,否則在其他情況下,公司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II。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一般有三種類型,即: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定了一定期限,勞動關系到期即終止。這種合同適用范圍廣,適應性強。合同期限可根據生產需要和工作的不同要求確定。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合同一般適用于從事高技術工作和需要持續進步的人員簽訂此類合同的員工一般可以在一個單位或部門長期從事生產(工作),但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非一成不變。如果符合法律、法規或雙方約定的條件,也可以變更、解散或終止。
3。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雙方就完成某項工作的時間為合同終止達成的協議。它不同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在于合同的終止條件是約定的,而不是約定的期限。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否需要補償,視實際情況而定。雇員不選擇繼續續簽勞動合同,除非勞動條件降低,雇主不需要補償,反之亦然。因此,如果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建議,請前往律師平臺咨詢專業律師。他們的幫助非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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