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和《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作了明確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限內的;(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勞動者依據前款第(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補償金,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除上述情況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出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用人單位應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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