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實施的《中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工人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原則上以立法形式規定
隨后,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超過30天,工人可以向雇主提出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雇主應予以處理。”
勞動部辦公廳進一步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僅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工人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合同,無需雇主同意。30天后,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法律規定及配套規定為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在具體操作中,我們應注意以下問題:
1.勞動者是否可以在明確約定勞動期限后單方解除合同d在勞動合同中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2.單方勞動合同終止時,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應特別注意,并保留用人單位或ot簽署的證明3.應提前30天發出書面通知。
換句話說,勞動者應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安排合理的工作時間后,至少繼續工作30天。同時,這也使工人必須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將構成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并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4.如果勞動合同規定違約金應由承包商承擔,請注意違約金條款提前終止合同,并約定具體金額后,在合同解除時,工人將單方面終止合同,員工應根據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員工已被賦予無條件單方面終止合同的相當大的權利。如果雇員和雇主同意雇員應承擔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某些責任,雇員應承擔此類責任。
5.如果《勞動法》出現第32條規定的任何情況,勞動者可以通知雇主終止勞動合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在不受提前30天限制的情況下,任何時候均指: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3.用人單位未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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