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謂撤銷權,是指具有撤銷權的人根據其單方面的意思使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追溯消失的權利。關于撤銷權的性質,學者們普遍認為它屬于形成權,即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沙蜂N合同一旦被撤銷,將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在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當具備資格。本法的目的是保護因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欺詐、脅迫、利用他人危險等而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因此,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當是表達錯誤或有缺陷意圖的一方,即:,有重大誤解的一方(一方為主要方,有時為雙方),因明顯不公平的合同利益而遭受嚴重損害的一方,以及被欺騙、脅迫和處于危險中的一方。撤銷權的行使對象應當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必須是《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明顯不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或利用他人危險違背對方真實意圖而訂立的合同。此外,雙方不得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應當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相一致,即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這不同于撤銷權持有人在德國和日本等國外通過向對方當事人表達其意圖而行使的撤銷權。根據我國法律,撤銷權的行使應以訴訟或仲裁的形式進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表達意思不具有行使撤銷權的效力。撤銷權的行使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行使撤銷權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法律將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合同解除權何時消滅
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權消滅:(1)有撤銷權的一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2)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知道解除原因后,明確表示或放棄以自己的行為解除合同的權利。
1.解除權因排除期的過去而消滅。所謂排除期是指該權利的法定期限,該權利的消滅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撤銷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即本規定在上述排除期內,當一方當事人知道撤銷原因后,他明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排除期內,當一方當事人知道撤銷原因后,如果相反,他明確放棄撤銷權,他不僅不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撤銷權,撤銷權應當消滅。撤銷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當事人知道撤銷理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在上述排除期內,當事人知道撤銷理由后,雖然不知道合法表示放棄撤銷權,因自己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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