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么。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補償。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限,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終止勞動合同,不屬于服務期限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2)勞動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本單位完成工作任務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中國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等形式,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實施保證金處罰等。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模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應以持續履行和損失賠償為主,輔以預防和補救措施,如禁令和聲明。違約金和定金模式不適用于違約責任持續履行,也稱為實際履行或具體履行,指當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其義務的方式。特別是當單位違約時,應首先承擔持續履行的責任,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在競爭日益激烈、行業相對困難的情況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十分重要。應注意的是,只有在業主違約的情況下才能繼續履行。如果工人違反合同,雇主通常不能調用實際績效系統。這是因為勞動合同具有個人依賴性。如果強迫勞動者提供勞務,就等于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進行強制,這與現代社會尊重人格、保護人身自由的基本價值觀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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