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報酬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不足六個月,應向工人支付相當于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果期限少于六個月,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于上一年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該地區(qū)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向雇員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按用人單位所在地劃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十二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雇傭之日起一個月內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補足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支付勞動者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工資的;(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資的;(4)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未按照本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S萌藛挝贿`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月薪,應按照本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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