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雇員未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薪的起始時間為一個月的次日自雇傭之日起,截止日期為簽訂補充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天。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如何處理
確認為工傷時,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部頒布的《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傷殘程度進行評定。
勞動法第5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統計、報告和處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因此,工傷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對認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認定為工傷后,可以協商上述賠償。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您對仲裁裁決不服,您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如果單位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但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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