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為疫情免責(《民法總則》、《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疫情已經造成了大規模的交通不便、工廠停工等情況,已經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但對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方構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論。是否可以免責應當需要根據雙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嚴格確認。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根據本次疫情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如果此次疫情是在簽訂合同以前或者當事人遲延履行之后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樣不能免除責任。
二、關于不可抗力違約的分析
《民法總則》明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根據不同地區所采取的不同行政措施、不同的合同類型以及所影響的義務履行的范圍,確定疫情影響的因果關系、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影響程度,來確定違約責任可否免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疫情在客觀上確實造成了交通不便、物流停滯等情況,對很多行業都有巨大影響。合同因為疫情無法履行,違約方是否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研判是否在合同簽訂后和履行之前發生了“不可抗力”。如果需要更多幫助,請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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