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共同過失原則應注意的問題。注意債權人過錯的階段性,注意在訴訟過程中與債權人過錯的區別。過錯通常發生在訴訟之前,或者從訴訟延伸到訴訟階段。訴訟過程中的錯誤主要表現為濫用執法程序或錯誤的起訴對象給被告造成損失的行為。注意力和濫用權力之間的區別。濫用權力是指權利人不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例如,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權利人在媒體上公開指控某人侵犯其專利權;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對被告采取了訴前禁令措施,但法院最終沒有承認被告的侵權行為。債權人過錯的舉證責任由侵權人承擔。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就是對權利人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是過錯責任。一般程序是,當債權人起訴侵權人侵權時,侵權人可以提出債權人有過錯作為抗辯,以減輕或免除其責任,此時的證據應由侵權人承擔
在知識產權領域,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中忽略了過失相抵原則
,債權人故意誘使他人侵權或明知侵權行為已經發生而未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的情況并不罕見。侵權人的利益達到一定程度后,可以通過索賠獲得利益。類似情況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債權人行使權力的目的不僅是為了遏制對手,而且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權利人一般對市場占有率高、采用主流技術、無專利積累的企業或經濟實力強的企業采取措施
3。債權人的過錯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共同原因。在誘導或放縱的行為特征中,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甚至占主要地位
然而,這一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顯然被忽視,很少被學者提及。到目前為止,作者在中國還沒有看到因知識產權所有人自身過錯而減少侵權人責任的報道。究其原因,是債權人的過錯沒有訴訟中的過錯明顯,司法實踐中難以發現或證明。就中國的現狀而言,為了防止外國企業通過知識產權對國內企業進行不當壓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信息分析預警體系和危機應對保障體系是不夠的。筆者認為,最有效的救濟手段是注重“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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