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員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一般認為,簽訂勞動合同時欺詐的無效性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素:
1。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有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等欺詐行為的
<2。雇員的欺詐行為使雇主違背其真實意圖與雇員訂立勞動合同,即如果雇員沒有欺詐行為,或者沒有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雇主將不會與雇員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真實信息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合法的勞動合同勞動者隱瞞婚姻、生育狀況的,有前兩項要件,但有無第三項要件。關鍵在于員工是否如實告知雇主其婚姻和生育狀況,這將影響雇主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意向表達。如果不產生影響,則本合同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當滿足其他條件時,本合同有效。否則,本合同無效。在招聘過程中,雇主能否詢問員工的婚姻和生育情況?首先,雇主不能為了了解情況而詢問員工的個人隱私。例如,詢問員工的婚姻和生育是員工的個人隱私,除非雇主能夠證明這些個人隱私與勞動合同的履行直接相關,是員工崗位的正常職業要求,會影響員工的工作能力或工作效果等,否則,雇主基于這些個人隱私做出的就業決定違反了《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對工人的就業歧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知情權,只能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教育背景、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etc
三、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隱瞞婚姻、生育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誠實信用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只有當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對其保護沒有具體規定時,為了避免明顯的不公平,裁判員才能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則來實現對當事人的救濟。此外,裁判員不應直接以此作為判斷依據,否則將導致法律具體條款的弱化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允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法律原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將導致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不能僅僅因為員工違反了誠信原則就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女性員工隱瞞結婚、生育情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不是無效的。這還取決于隱瞞是否構成欺詐。如果您在其他法律問題上需要幫助,請向律霸尋求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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