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協議終止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雇主為招聘他而支付的費用。如雙方另有約定,發包人支付的培訓費用按本協議處理。給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在員工自愿提出解除與企業的勞動合同后,部分員工不顧用人單位的補償要求,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后自愿離職,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移交手續,員工離開公司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保存在原用人單位;因此,員工無法在新的工作單位辦理出國政治考試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無法繼續學習,失去申請國家公務員的機會。因此,如因解除勞動合同而與用人單位就損失賠償發生爭議,員工應在60天內及時提交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匯總,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對單位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賠償。您可以從上面了解有關詳細薪酬內容的更多信息。事實上,工人和雇主之間存在許多糾紛。您可以在律師網站上委托專業律師幫助您解決相關問題。更好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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