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足6個月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的半個月工資標準發放,經濟補償月薪為企業正常生產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員工的平均月薪,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能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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