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當事人未經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俞和毛簽署的礦山轉讓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無爭議。但是,雙方均不主張本合同無效。關于如何判決本案,有幾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余只主張被告違約并要求終止合同,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還主張合同有效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根據無訴訟或無理由的原則,雙方均不主張合同無效,第二種意見是,盡管雙方都不主張合同無效,但法院認為合同經審理無效。法院應當行使解釋權,通知雙方當事人,允許雙方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不得直接駁回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如果原告仍堅持原主張,聲稱合同有效但不同意變更,而被告也聲稱合同有效,第三種意見認為,法院應向雙方行使解釋權,并告知雙方,法院認為合同無效,并允許雙方變更其索賠。如果雙方都不愿意改變其主張,它不能簡單地決定拒絕雙方的主張。雙方之間的合同首先被裁定無效,雙方的其他索賠將被駁回。當事人的非法所得也應通過判決予以沒收
[評論]作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裁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裁定不一致,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根據法院對法律關系性質和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主要原因如下:第一,不同的人對法律關系性質和民事行為效力可能有不同的意見,甚至有一定的主觀性。為了自身利益,當事人及其律師可能會對自己產生偏見,特別是在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本案民事行為的效力方面,當然,根據法院對事實的認定、當事人的證據,質證和法庭判決證據應集中在法庭確認的法律關系和糾紛上,否則法庭審理案件將無法順利進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能無法證明其主張,并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應通知法院當事各方,他們可以改變其主張。二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國公眾的經濟水平不高,法律知識普遍較低。當事人很難對本案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民事行為的效力有一個清晰的認識。此外,在大多數民事案件中,由于經濟問題,應允許當事人聘請律師。如果當事人改變索賠要求,法院應向當事人解釋改變情況和理由。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第一處理意見明顯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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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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