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施企業管理的機構、個體經濟組織、境外或非省級企業在海南的辦事處(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和各級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省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級工會、商會協助勞動行政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訂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招用勞動者,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用人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招用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崗位和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8)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9)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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