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這個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無任何實質性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即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答復中也指出:“如果工人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主,這不僅是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工人提前30天書面通知雇主,則無需獲得雇主同意終止勞動合同。超過30天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由用人單位辦理。”
II.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終止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P>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第4條《勞動合同規定的補償辦法》明確規定了補償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雇主為招聘他而支付的費用;2.發包人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及其他約定的補償費用“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交勞動仲裁:
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員工不顧用人單位的補償要求,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后主動離職,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檔案移交手續,員工離開原用人單位后,人事關系、檔案長期保留;因此,員工無法辦理勞動保險,無法在新的工作單位辦理出國政治考試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無法進一步學習,失去申請國家公務員的機會。因此,在與雇主就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賠償發生爭議后,雇員應在60天內及時向雇主所在地報告,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提交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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