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終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單位在報紙上宣布,解除勞動合同有法律依據,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有先決條件,以使刊登報紙辭退員工的程序生效,必須采取以下三個步驟:
首先,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親自送達。如果不能直接送達,可以郵寄
其次,通過郵寄方式向員工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最好是通過特快專遞。如果郵件被退回但未送達,退回的信件應保持完整,這是非郵件送達的證據
第三,在獲得非郵件送達的證據后,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后,視為已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精神送達相關法律知識,企業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辦理相應的曠工退市手續。因此,企業在通知請假、請長假、請長期病假的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相關手續時,應遵循對員工負責的原則,直接以書面形式為員工服務;如該人不在,應交同住的成年親屬簽字。難以直接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以已登記的詢價回執上注明的收到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當被送達員工下落不明或無法通過上述服務方式送達時,才能進行服務公告,即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或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對曠工、違規的員工進行開除。可以直接送達或者郵寄但不使用的,以公告方式直接送達的,視為無效。
閱讀本條后,應當了解這方面的規定。我們應該知道這種做法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我們應該遵守相應的前提條件,這樣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是我們需要通過本文了解的,以便幫助我們自己。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您在luba.com上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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