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non-competition)是通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限制對象包括在職員工和離職員工。對于在職員工而言,競業禁止是一項默示的法律義務。對于離職員工而言,必須來自競業禁止協議的制定,而競業禁止協議的簽訂一般以雇主支付一定補償金為代價。本文認為,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不僅是法律強制的,也包括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時可以通過司法裁決來解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總結:
1。法定付款時間。法律明確規定,競業限制賠償金的支付應在合同終止或終止后進行。《市條例》第16條規定,對于有義務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或保密協議,并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并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對雙方約定的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做出了強制性定義。付款標準和付款方式屬于約定內容。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和方式。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了經濟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的,以該協議為準。付款方式是什么?付款時間是一種付款方式嗎?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屬于不同的概念。這里的付款方式主要有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現金付款或票據付款等。如果沒有就付款標準達成一致意見,可由組織自行決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未約定的,一次性支付。通知(二)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按照加工機構確定的標準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可以看出,如果沒有協議,最終支付金額將根據勞動爭議解決機構確定的標準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付款形式顯然是一次性付款。競業禁止賠償有哪些規定?(I)如果雇主和有義務保守雇主商業秘密的雇員在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了經濟賠償的標準和支付方式,則應以該協議為準。如果雇主因故未能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仍然未能按照工人的要求支付,工人可以終止競業限制協議
(II)如果競業限制協議中未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支付形式,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雙方如有爭議,可按勞動爭議解決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解決機構確定的標準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剩余期限內放棄競業限制要求,則應在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在履行期間,按照勞動爭議解決機構確認的標準履行部分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放棄競業限制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關于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中國法律沒有統一規定。一般由單位和職工協商確定。當然不能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您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問,不妨在律師協會網站上咨詢律師。專業律師可以回答您的問題并解決您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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