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是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國的法律和政策允許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和協議,但目前尚無具體操作規范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第24條規定,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工人,雇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工人商定競業限制條款,并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禁止的人員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發包人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區和期限應由雇主和雇員商定。競業禁止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競業限制期,或者自行開業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不得超過兩年。首先,競業禁止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是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依法應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
中國《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任期內“競業禁止、禁止經營”,企業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相同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上述經營活動的收入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另有約定外,不得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中國《合伙法》第三十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另有約定,合伙人不得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此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還規定了副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約定競業限制是指員工根據雇主與員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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