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制定競業禁止條款和競業禁止的分類
法律解釋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員工有權終止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并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競業禁止是指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在任職期間或者離職后的一段時間內,不得經營與其為自己或者他人服務的企業性質相同的行業,不得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在本案中,盡管雇主與雇員就競業限制條款以及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雇員應支付違約金的條款達成一致,但雇主并未支付競業限制賠償金,因此競業限制義務終止,即,該雇員不需要支付違約賠償金。因此,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終止勞動合同,雇主應支付拖欠工資、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競業禁止條款對員工沒有法律約束力
(1)《勞動合同法》第3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二)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3)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于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雇主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同意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如果工人違反競業禁止協議,他應根據協議向雇主支付違約金事件經過
王于2006年10月9日與一家計算機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擔任了兩年的技術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禁止: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三年內不得在該地區從事與公司性質相同的工作。如發生違約,王某應一次性賠償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由于電腦公司在2007年9月和10月拖欠王某兩個月的工資,王某于2007年11月15日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確認勞動合同中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如何合法制定競業禁止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本法所稱競業限制,是指受競業限制的人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沒有與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和第24條,在簽訂公平合法的競業禁止條款或協議時,自行生產或經營類似產品或從事類似業務
,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員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業主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
(2)范圍,競業禁止的地區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競業禁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原則上,競業禁止的范圍和區域應限于能夠與雇主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區域。(3)雇主向雇員支付的經濟補償是雇員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的前提。賠償金額應當明確。支付方式為在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期間按月支付。(4)應明確約定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員工的違約責任。勞動者因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而應支付的約定違約金金額必須合理可行,且不得超過勞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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