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即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國家行為是指有權代表國家的特定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所實施的有關國防、外交等事務的行為。
國家行為涉及國家主權和國家與外國的關系,因此,無論是權力機關作出的“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或者宣布“決定進入戰爭狀態”,以及行政機關、軍事機關依憲法和法律授權進行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人民法院是無權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因此行政訴訟法規定,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軍事機關的行為損害軍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事件還是時有發生的,這些損害往往是軍隊在演習、訓練中發生的,它不是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軍事機關這類損害其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軍事機關的這一類行為屬于國家補償的范圍,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對這一類行為規定的補償的范圍、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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