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涉及三個金額,即欺詐損失金額、實際欺詐金額和欺詐金額。被騙損失額,是指犯罪人的欺詐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額。實際詐騙數額,是指被騙人實際交付犯罪人的財產數額。欺詐金額是指犯罪人主觀上期望達到的欺詐總金額,一般指合同標的的金額。根據司法解釋,欺詐的數額應當由行為人實際欺詐的數額確定,合同標的的數額可以視為量刑情況。如果行為人簽訂的合同標的物為100萬元,最終獲得30萬元,則認定犯罪金額為30萬元,未獲得的部分作為量刑情節。在司法實踐中,當欺詐既遂與欺詐未遂并存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欺詐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并以其欺詐未遂的情節作為從重處罰的依據。因此,犯罪數額應根據實際獲得的數額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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