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公證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材料?
1、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以及身份證明;
(1)注銷的戶口;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證明內容: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遺產所有權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如果有遺囑提供遺囑;
5、 當事人需要親自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6、 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二、辦理公證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 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并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 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注明。
5、特別程序
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 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②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③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三)出證和送達
遺產公證和遺產的繼承都從當事人去世之后開始,大多數的人所要辦理的是遺囑公證,對遺產沒有必要進行公證的,因為沒有遺囑,就算辦理了遺產公證,將來還是要為遺產分割的問題引發相關的糾紛的。公證機構會辦理遺產公證的,也得建立在所謂的遺產都是當事人生前的合法收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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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沈志龍律師,1984年出生,中國共產黨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執業領域:婚姻繼承、資本與股權、刑事辯護;執業理念:專業、忠誠、勤勉、敬業、誠信、厚道、靠譜,以爐火純青的法律技術服務于當事人,竭盡全力、千方百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沈志龍律師手機號189?4290?1144,QQ號187?2829?702?)公益律師、法援律師、金融律師、投資銀行律師、盈科優秀青年律師、盈科婚姻家事委員會委員、盈科刑事法律事務主辦律師。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銀行從業資格、保險從業資格、心理咨詢師資格。 ?婚姻繼承領域的律師服務范圍為:跨國/域?婚姻及財產糾紛爭議解決;跨國/域?繼承及遺產糾紛爭議解決?;婚戀、同居、離婚、親子關系、子女撫養等爭議解決,含代理談判、調解、訴訟;遺囑、遺贈、繼承等糾紛爭議解決,含代理談判、調解、訴訟?;婚前/后夫妻財產約定、贈與、遺囑、意定監護協議、養老協議等文書草擬和簽訂指導?;企業家家事管理,含財產/債務配置方案設計等;家族及家族企業財富管理,含管理傳承體系設計、股權架構設置、信托設計、保險配置、移民方案等?;常年私人/家族家事法律顧問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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