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于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如下:(蓋章)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蓋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勞動合同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可以變更。也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第二,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采取自愿協商的方式,合同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內容,則該合同在法律上無效。變更的內容對另一方不具有約束力,這種未經授權變更合同的做法也屬于違約。第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刪除,而不是全部內容。勞動合同變更部分,雙方必須協商一致。如果任何一方在談判過程中對變更內容有異議,則本部分合同變更無法成立,原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變更過程中,我們必須遵循與簽訂勞動合同相同的原則,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可以確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發生變化的重要原因,所謂“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已經變更或者解除的。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廢除,且合同未發生變更,則可能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甚至違反法律法規,導致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而無效。因此,有必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對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2)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變更生產、調整生產任務或生產經營項目。發包人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但往往會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或市場變化調整其經營戰略和產品結構,這必然會改變生產、調整生產任務或生產經營項目。在這種情況下,某些工種和產品生產崗位可能會被取消或替換為其他新工種和崗位,并且可能會因簽訂條件的變化而變更原勞動合同。如勞動者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崗位與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到一定水平,(四)客觀原因。這一客觀原因使得當事人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勞動合同中原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此時,允許雙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主要是:① 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原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能或無意義。不可抗力是指雙方無法預見、避免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事故、戰爭等。② 由于物價的大幅上漲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勞動合同的履行成本過高,失去其經濟價值。這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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