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雖勝訴難獲執行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長陳*棋昨出席「香港-內地商會聯席會2003年經貿研討會」時表示,隨著香港與內地的商貿活動越來越頻繁,涉及兩地的訴訟案件亦不斷增加,涉及港商在內地仲裁案件持續上升,但是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譬如港商往往在內地仲裁或在法院勝訴后,在執行裁決上遇到困難。
涉外仲裁率萬分之二
葛*軍昨日在港出席同一場合時,同意內地仲裁存在執行難的問題,而仲裁執行難是導致涉外仲裁率偏低的重要原因。他說,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全國法院執行的案件達253萬件,其中執行涉外仲裁的案件僅617個,比率為萬分之2.4;2001年全國法院執行涉外仲裁案件的比率亦在萬分之2左右;而今年預計全國法院執行涉外仲裁的案件也不過300件左右,其比率更低。
葛*軍續稱,內地法院之所以存在仲裁或訴訟執行難的問題,主要跟以下的因素有關,包括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人治色彩較濃、民眾的法律意識薄弱、政策調整、本身法律隊伍素質有待提高等因素有關。
他說,目前內地正對仲裁或訴訟的執行進行改革,譬如由上級法院來執行地方法院的仲裁或判決,或其他地方法院來執行有關的仲裁或判決,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由上級或異地法院執行
在談到今后仲裁的出路和發展趨勢時,葛*軍指出,應解決以下幾個問題,包括應將司法監督的「雙軌制」改成「單軌制」;仲裁立法矛盾與疏漏的問題,如「當事人」和「被申請人」以相同理由申請的結果卻有「撤銷」和「不予執行」裁決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導致主體法律上的不平等;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律后果,立法上是否有與「入世」接軌相違背的問題;對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和不予執行程序的雙重運用導致仲裁程序的快捷性、經濟性的特點受到挑戰的問題,應立法作出修改;對涉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呈報最高法院審批的制度,影響公正與效率的問題,也應予以規范。
規范仲裁立法裁決執行
另外,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黨*捷昨日亦在同一場合指出,對于港資企業在內地涉及勞動的糾紛可透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四種方式解決。
至于港資企業在生產中所遇到的淡、旺季工人工時問題,黨*捷表示,可透過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綜合計算工時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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