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的行使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產生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是一種形成權。根據合同解除權的性質,合同解除權不需要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只有解除權人單方意思表示才能解除合同。有權解除合同的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一方時,合同終止。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有效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解除權的行使程序適用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一方違約并終止本協議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解除權由雙方享有,任何一方均可行使。如果一方違約,解除權屬于守約方,否則違約方將利用解除制度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約定終止的情況下,終止權屬于合同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
解除權是債權人的一種利益。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應當允許債權人放棄或者遲延該利益。因此,解除權的行使具有自主權,主要表現在解除權人可以在合同終止與繼續履行請求之間進行選擇,解除權可以在特定期限內的任何時間行使,并且可以采取與對方協商的方式
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撤銷權行使期限的,當事人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沒有約定,經對方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權利應當消滅(《合同法》第95條)
解除權的行使應當通過雙方協商進行,這在中國是應當提倡的,因為:第一,解除合同不會增加雙方的物質利益,但是相互增加和消除。僅在這一點上,雙方就合同的終止以及由此產生的財產返還和責任分擔達成協議并不容易,這也是法律應給予有關各方排除權的一個重要原因。但畢竟,雙方特殊的物質利益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的,雙方之間不存在不可調和的利益沖突。如果合同的終止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雙方應在相互理解和相互遷就的情況下終止合同。第二,談判的過程是一個雙方都了解問題根源以及如何分配責任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相互理解對方的困難,相互理解,相互讓步,這不僅可以解決法律后果問題,還可以解決思想認識問題,從而有利于糾紛的解決,減少訴訟。第三,主張協商方式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調解原則,使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更加統一
雙方協商的方式不是喪失終止權。相反,正是協商一致終止合同權利的存在和作用大大增加了協商一致終止合同的可能性。無解除權的當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權人的意見,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即使不同意,解除權人也會根據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并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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