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雇主拖欠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員工可以與雇主協商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下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1) 確認勞動關系引起的爭議(2)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3)退市、解雇、辭職和辭職引起的爭議(4)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引起的爭議,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補償引起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九條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依法處理拖欠工資的勞動仲裁程序。通知當事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向當事人送達書面通知,載明仲裁庭成員、開庭時間和地點。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在庭審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而退庭,申訴人將被駁回,被告人將被缺席裁決。首先是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或者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法院裁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代理人和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并宣布仲裁庭的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秘書申請回避,并宣布訴訟原因;聽取申訴人和被告的辯護;仲裁員應當通過詢問的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法庭調查,核實雙方的最終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進行法庭調解;調解不適當或者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休庭裁決;仲裁庭應當恢復開庭,并宣布仲裁裁決;對于仲裁庭已作出結論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長裁決。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作出裁決的,應當自作出裁決之日起7日內送達;如果定期作出單獨裁決,則應在法庭上發布書面裁決。仲裁期。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件情節復雜需要延長的,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天。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中國相關法律,如果雇主拖欠雇員一個月的工資,雇員可以與雇主協商解決拖欠工資的問題,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雇主支付工資。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向lyba提供法律咨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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