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次婚姻和離婚賠償的情況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離婚過錯方是指婚姻中的過錯方,“因下列情形之一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配偶與他人同居;
(三)家庭暴力;(四)無過錯方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當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賠償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原告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喪失了以后的索賠權利。有過錯的一方為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不提出離婚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分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一審不起訴的,應當二審起訴,由人民法院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離婚賠償訴訟。離婚賠償的司法解釋
離婚賠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雙方所有,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承擔了更多撫養子女的義務的協議,照顧老人和協助另一方工作,因此,在離婚中支付更多義務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物質補償。因此,離婚賠償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 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雙方所有
②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履行了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和協助另一方工作的義務
③ 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方支付的費用高于另一方
④ 離婚時必須提出賠償請求
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必須公平、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一方的行為構成婚姻中的過錯行為,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分割財產,但不包括或減少財產,但離婚賠償沒有明確規定
冷暴力離婚賠償
離婚賠償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過錯方的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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