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專利,許多人應該知道,這意味著發明成果申請了受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專利成果的轉化可以有效促進專利技術的更好應用,促進更多的技術整合和創新。因此,中國仍有相關法律對專利成果轉化合同的簽訂進行管理。以下是專利成果轉化合同的主要內容和規定一、專利成果轉化合同應包括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節選)(1999年3月15日)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項目名稱;(二)標的物的內容、范圍和要求;(三)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履行的區域和方法(4)技術信息和材料的保密性(5)風險責任的承擔(6)技術成果的所有權和收益分享方法(VII)驗收標準和方法(8)價格,報酬或特許權使用費及其支付方法(9)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x)爭議解決方法(XI)名詞和術語解釋(技術背景信息、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估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技術文件,根據雙方的協議,可以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標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的有效期。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交易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專利屬于企業所有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專利轉讓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并簽訂專利交易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公告后生效。專利交易合同生效后,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必須獲得專利技術推廣和應用的專利,而不是壟斷技術的專利。專利轉讓人應當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345條規定:“專利許可合同的轉讓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與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p>
4。專利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有效。專利權到期或者專利被宣告無效時,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許可合同。專利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將專利許可給與轉讓人約定的第三方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收取約定的費用。因此,技術合同中應當有各種規定。此外,應提醒的是,在交易結束時,專利所有權已轉讓給另一方。如果專利轉讓人在交易前就本專利進行了發明創造,則必須在交易后停止。如果繼續,它將違反合同,是不明智和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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