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的違約責任問題有哪些
保險人的違約行為有:
1.不按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人不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尤其是責任免除條款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3.不按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4.效期間,未經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同意擅自批單變更合同內容。
5.保險事故發生后,不履行合同約定責任范圍內的保險賠付,不及時核損支付賠款。
保險人的違約責任:
《保險法》
第十六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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