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是否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
除非員工可能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承擔所有責任,否則在正常情況下,員工不應承擔所有責任。職工在工作中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職工的賠償責任有三個構成要件:
第一,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職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或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或競爭限制
第二是損害事實,即員工的非法或違約行為給雇主造成損失
第三是損害事實與非法或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即,員工非法終止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或競業限制與雇主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終止與其他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濟損失的賠償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超過其月標準工資的20%,如果錯誤能夠迅速糾正且表現良好,如果員工經批評和教育后沒有改變,則可酌情減少補償金額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偷懶,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的,或無故鬧事、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違章指揮的,(4)不負責任的工作,經常產生廢物,損壞設備和工具,浪費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經濟損失;(5)濫用職權,違反政策和法律,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扣繳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有資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豐富私人利益,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6)有貪污、盜竊、投機、走私、賄賂等行為的,敲詐勒索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7)犯下其他嚴重錯誤
如果員工犯下上述任何行為,情節嚴重并違反了刑法,他將被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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