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難以履行債務,債務人是否可以將標的物存入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貨;(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方托管條件第三方托管是指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給第三方托管機構,并在債務人無法交付標的物時消滅債務的制度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將合同轉讓給債權人。存款條件包括以下兩項:(I)存款條件必須有妨礙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的理由。各國法律普遍明確規定了存款的法律原則。在正常情況下,債權人拒絕收到或者無法收到擬付款的,應當承擔遲延責任,債務人可以將款項存入。在總結以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合同法》第101條對定金的原因作了具體規定,包括: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應當指出,只有當債務人實際提出履約時,才能確定債權人拒絕接受,履約可以是實際交付,也可以是口頭提議。如果債務人實際上沒有提出付款,則不構成債權人拒絕接受。債權人下落不明。這不僅包括債權人身份不明和債權人下落不明,而且無法聯系債權人的代理人或財產管理人。如果債權人下落不明,但他已指定代理人,或根據民法通則被宣布失蹤,且法院已指定財產管理人,則不能構成存款理由。債權人死亡時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行為能力時未確定監護人。這種情況意味著,在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后,債務人不知道向誰履行債務,因此也應允許其存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債權人未將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通知債務人,致使債務履行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暫停履行或存放標的物(II)托管條件2托管標的物必須是債務人根據合同應支付的款項,且適合托管。此條件包括以下含義:
1。由于存款涉及存款機構對存款對象的保管和返還,存款對象只能限于該對象。如果支付標的物是債務人的行為、不作為或簡單的勞務,則根據其性質不存在存款的可能性。其次,存款作為解除債務的原因之一,是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償還的一種替代安排。還應根據合同妥善存放。交存標的物原則上應當與合同一致。如果交付的物品與合同不一致,則不具有還款的效力。支付標的應當適于定金。一般而言,各國法律并未明確限制存放物品。但不適于保管的,不得存放。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還規定:“標的物不宜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標的物,提存價款。”至于如何“依法”拍賣或出售,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實際上,對于不適合存放的物品,公證處可以保存公證記錄和公證書中所示的證據,債務人保存證據后,拍賣或出售該證據并存放其價格。這是合理的。在拍賣方面,主要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拍賣方式。通過拍賣,債權人的財產可以在可能的限度內以最高價出售,這樣債權人就不會因出售財產而遭受損失,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您可以咨詢我們的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仲裁調解后需要開離職證明嗎
2021-02-11企業改制后是否需要建立新賬
2021-01-06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權益的保護
2021-02-02單方事故替換駕駛員算騙保嗎
2020-12-05履約保證金不等同于違約金
2021-03-22單位公款可以打到個人賬戶嗎
2021-02-13房屋保全之后如何處理
2020-12-13安置房還沒辦房產可以贈與嗎
2021-02-23什么是聯建,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2021-02-02員工不簽勞動合同的應該要如何處理
2021-02-04勞動者受工傷燒傷怎么賠償
2021-03-20勞動關系轉移通知
2020-12-10老板拖欠工資超過1年員工還可以追討嗎
2020-12-04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2020-11-25受益人與被保人同時遇難死亡,保險要怎么賠
2020-11-26車禍受傷無殘疾時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2021-01-21女生告倒保險霸王條款
2021-01-10投資連接險:不要在一棵樹上吊死
2021-02-15保險公司會破產嗎
2021-03-10煤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