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政府為被告的,由哪個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原告的主體是合格的(對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利益);應該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管轄下列行政案件:案件:
(1)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行為的訴訟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4)海關管轄的其他案件法律規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第2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復議案件的被告,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復議機關變更原行政行為的,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對復議機關不作為提起訴訟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更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訴訟和集團訴訟案件,涉及重大外國利益的案件,或者涉及< <香港> <特別行政區> < <澳門> <特別行政區> < <臺灣> >其他重大復雜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您的情況更復雜,律師協會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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