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屬管轄權的適用
專屬管轄權是指在中國,法律規定某一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權,專屬管轄權僅適用于下列三種情況:
第一,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居住地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處的不動產是指土地、房屋、森林等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貶值、滅失的財產,草原、河流等
第二,司法限制專屬管轄權的效力
專屬管轄權的效力也體現在對牽連管轄權的限制上。牽連管轄權,也稱為合并管轄權,指對一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另一個案件有管轄權并進行審理,因為另一個案件與該案件之間存在牽連關系
牽連管轄權的實質是對一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對一個不屬于自己的案件取得管轄權基于牽連關系的管轄權。牽連管轄權的主要應用是原告增加索賠,被告提起反訴
牽連管轄權實際上擴大了被起訴法院的管轄權,但這種擴大受到排他性管轄權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屬于專屬管轄權,被起訴法院不能根據牽連管轄權獲得該案件的管轄權。例如,被告提出反訴時,反訴標的雖然涉及本次訴訟,但仍屬于獨立訴訟,作為獨立訴訟,反訴也有其管轄權法院
反訴可能不屬于接受反訴的法院的管轄權,但如果接受反訴的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作為提起反訴的條件,這勢必大大縮小反訴的范圍,不利于實現采用同一訴訟程序解決相關糾紛的目的。因此,運用牽連管轄權理論,受理主體訴訟的法院有權受理原無管轄權的反訴,以達到反訴與主體訴訟共同辯論判決的目的。但是,如果反訴是另一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接受主體訴訟的法院不能根據牽連管轄權獲得反請求的管轄權
中國學者指出:“被告人可以在口頭辯論結束前,根據與訴訟標的有關的請求或者辯護方式,向訴訟所屬法院提起反訴,但反訴標的請求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權的除外《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有權提起反訴,法院可以將反訴與訴訟一并審理,但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對反訴、反訴及其構成要件的規定是通過學術理論確定的。。。“
三、管轄權的法律意義
管轄權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管轄權和監督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它們密切相關rvisor是確定管轄權的前提和基礎;管轄權是監督權的體現和實施。沒有監管機構,管轄權就無法確定,沒有監管機構,監管機構的確定就失去了意義
管轄權也不同于管轄權和管轄權。司法權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管轄權是每個人民法院審理特定案件的權力,即行使審判權的權利。因此,管轄權是確立管轄權的前提,而管轄權是行使管轄權的實施。因此,在訴訟理論上不應將這三者混為一談,否則在實踐中必然會導致錯誤
恒定管轄權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的起訴為準。此后,無論案件情況發生什么變化,案件始終處于被起訴法院的管轄之下。常設管轄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案件及時審理,防止訴訟延誤。民事訴訟管轄權是指各級人民法院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分工和權限,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例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和確定某一級或同級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應當在法院組織體系內確定,以確定其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通過上述介紹和分析,使人民法院依法管轄的民事案件得以實施,希望您能全面了解和理解專屬管轄權的相關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此仍有任何疑問,請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盡快回答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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