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告訴記者,2010年初,她在開發區**國際社區訂購了兩套辦公用房。其中一個全額支付,另一個支付了部分押金,并與開發商簽署了“定制建筑協議”。協議規定,開盤后7天內,必須持協議書及相關證件到售樓處辦理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否則將被視為在2011年1月13日小區開盤時放棄購房,她去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被告知,由于房屋性質由商住改為民用等原因,買方需支付280元/平方米,否則,房屋合同無法簽訂調查:成本上漲的原因是“轉業為民”
19日,我遇到了在這里買房的蔣先生。他拿出一份附在正式購房合同上的“補充協議”。記者看到,上述第八條標志著該房屋的性質由商業改為酒店式公寓,所有費用由所有業主共同承擔。蔣先生質疑,該協議與正式合同掛鉤,以“迫使”業主同意該費用,并且支付的280元/平方米沒有開具發票。
價格會隨著價格的變化而變化。價格上漲的目的是什么?蔣先生質疑
其他幾位買家質疑開發商漲價的目的
開發商:將業務轉給人的好處是買家
劉女士,19日下午,蔣先生和其他10位買家找到了**國際社區開發商**聯合房地產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趙先生解釋說**國際社區的原始土地證書是商業性的,使用壽命不到40年。后來,開發商本著考慮居民利益的原則,通過了各級審批,最終獲得了相關規劃部門的許可,將房屋性質由商業改為民用,使用年限為70年,水,電采暖費按民用標準收取。此外,購房者無法安頓下來的問題也得到了解決。
企業對人的改革后,需要增加很多費用。例如,根據規定,還需要為物業公司和警察局提供住房,并支付基礎設施費、配套費和住宅專項維修基金,這些費用將平均分配給每戶,這是280元/平方米
趙先生說,在商業向人民的改革之后,買家將受益,大多數業主都同意。根據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這部分成本應由買家平均分擔
至于變化的性質,對于像劉女士這樣最初購買用于商業用途的買家來說,開發商的行為確實會給這些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否則,開發商將根據本協議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于其他買家,如果他們不想簽字,他們可以退還押金或房價
對于不開具發票的做法,趙先生解釋說,涉及的部門太多,有些部門無法開具發票,因此開發商不能向買家開具發票律師:對那些受益的人來說,承擔費用是合理的律師說,“企業對人民”是后來新發生的費用,對受益的人來說,承擔費用是合理的。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附加280元/平方米的費用沒有問題。這只是雙方之間的談判。他們可以自由買賣。如果他們同意,他們可以交易,如果他們不同意,他們可以退款
然而,對于像劉女士這樣最初購買用于商業用途,但中途改為民用的買家,他們沒有受益,280元/平方米的收費是不合理的。因為"轉企為民"的行為本身就違背了這些人的意愿。此外,不開具發票也是錯誤的。如果沒有發票,買家可以要求不支付280元/平方米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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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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