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管轄權通常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規(guī)定的,因此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xié)議管轄權改變排他性管轄權。房地產糾紛主要涉及專屬管轄權問題。所謂專屬管轄權,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某類案件的職能屬于某一特定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雙方不得通過協(xié)議變更管轄權。協(xié)議管轄權主要適用于合同糾紛。雙方同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提前管轄法院。一旦發(fā)生爭議,爭議將提交給唯一確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因此不包括其他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專屬管轄權是相對于協(xié)議管轄權而言的。它是以管轄權是否具有法律強制性為依據的分類,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將其變更為標準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即:,在不區(qū)分和區(qū)分房地產糾紛的性質和類型的情況下,處理房地產糾紛的管轄權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方式。第二,建立房地產糾紛專屬管轄權制度的立法意圖。在民事訴訟法中建立房地產糾紛專屬管轄權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對房地產本身的實體狀況和法律屬性的綜合考慮。不動產是相對于動產而言的。根據《物權法》,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財產之所以可以成為不動產,有兩個原因:一是由于其自然屬性而成為不動產,即財產自然地屬于不動產,土地是唯一具有這一特征的東西;第二,它是不可移動的,因為它依附于土地。這是因為土地屬于絕對不動產。許多附著或固定在土地上的東西成為不動產,包括三類:第一類,種植農作物、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橋梁、道路等設施;第三,因為它是在房子里安裝或裝飾的,所以它已經成為房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 因此,房地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貶值甚至失去價值的財產。例如,土地屬于無法移動的財產,而在收獲季節(jié)之前在土地上生長的作物屬于移動后會貶值或失去價值的財產。房地產區(qū)位是房地產與某一地點之間客觀的、相對固定的聯系。它顯示了房地產的空間定位。同時,作為靜態(tài)連接點,房地產糾紛管轄權規(guī)則適用偏差的解決路徑如何更合理地解決房地產糾紛專屬管轄權中的實際差異,是實現房地產糾紛專屬管轄權的有效途徑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和法院的管轄權糾紛。在實踐中,許多房地產糾紛的管轄法院大多是根據房地產所在地來確定的。雖然這種方法可以有效地解決糾紛,提高效率,但難免被懷疑是“一刀切”。因為這種方法沒有準確把握設立專屬管轄權的立法意圖,而是簡單而不加區(qū)別地將所有涉及房地產的糾紛推到房地產所在地法院。存在并不一定意味著理性。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多年的堅持,但并不一定完全符合法律的基本價值。在法律的運行中,司法權的實際擁有者不能僅僅根據自己的工作需要和便利,隨意解釋法律。因此,迫切需要地方法院統(tǒng)一認識,合理解讀房地產糾紛的概念,正確適用房地產糾紛專屬管轄權規(guī)則,回歸法律的真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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