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II《案件法》的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居住地滿一年的,另一方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居住地滿一年的,以一方提出的離婚案件為準受被告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沒有常住地,由《關于離婚案件中某些特殊情況的法院管轄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轄:“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受到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IV)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雙方被監禁、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監禁、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監禁、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其中一名軍人是非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為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以上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v《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居住在中國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中國人民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的結婚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國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在境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一方當事人在中國的原居住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該法規定,“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均由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外方當事人向居住地國法院起訴,內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中國公民雙方都在國外,尚未和解,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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