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訂合同時如何約定定金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根據法律和法律的規定,按照合同標的物的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前向另一方支付款項或其他替代物合同
中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為了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為擔保。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約定的義務,接受定金的一方應雙倍返還“雙倍返還定金”,這是合同法中的“定金罰金”,我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保證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房屋價值為50萬元,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定金不得超過50萬元的20%,即10萬元。違約金的支付在合同簽訂后由雙方獨立決定。盡管違約賠償金協議由雙方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并不是絕對的,但《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違約金在簽訂合同時提前約定,與違約后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完全一致。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雙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減少或者增加違約金,以更好地維護其合法權益
,因為保證金和違約金都關系到當事人在違約時能否有效獲得救濟。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本網站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歡迎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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