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復查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提交以下材料:
1、《復查申請書》一份(原件);(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方,需加蓋單位公章。)
2、工傷職工身份證一份(復印件);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4、初評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或《勞動能力鑒定評定表》一份(復印件);
5、診療病歷復印件一份;
6、提出復查申請時的日期已超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的落款日期15日的,須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送達回證》原件一份;
7、用人單位提出復查申請的,除提供上述材料,還須另提供:(1)授權委托書原件(加蓋單位公章);(2)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4)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15日內提出復查申請,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2、地址:
3、辦理勞動能力復查辦公室電話:
4、提出復查時,工傷職工無須到場,到醫院檢查時,工傷職工必須到場。
5、受理日起60日之內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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