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期付款銷售的基本含義分析分期付款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雖然我國《合同法》承認此類著名合同,但并未采用立法技術預先界定其他著名合同的基本含義。也許立法者認為分期付款交易是一個直截了當的概念,不屑浪費筆墨?或者這是立法者承認美國學者科爾賓的觀點,即法律術語必須有一個絕對正確的定義,這是一個常見的錯誤假設。[1] 然而,由于法律的定義,這被認為是清晰理解法學理論的必要前提“[2]同時,基于民法體系的邏輯思維公式,確定這一概念的內涵畢竟是在同一學術平臺、同一語境下進行深入討論的前提。作者仍試圖闡釋分期付款銷售的基本內涵;此外,事實上,對分期付款交易的基本含義的分析還有很多疑問需要確定。具體問題如下:(I)“分期付款”中的“分期付款”顯然,這兩個“分期付款”都不應該是一次性付款。但“分期付款”計劃分幾個階段?每個問題應該持續多久?何時計算和確定周期數?對此,中國現行法律沒有做出任何解釋。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明確規定,分期付款是指買方同意在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內支付指定貨物的貨款,并分三次以上付款。“也許,這樣的規范值得借鑒。但是,筆者認為,基于合同自由的概念,只要雙方同意買方將支付兩倍以上,就可以認定為分期付款銷售。至于每一期限的長短,可以由雙方自由商定,而不是任意確定d、 在中國,它是按月(單位)支付的。“[3]至于何時開始確定和計算期間數,這與“分期付款”中的下一個問題有關“
具體來說,它什么時候包括首期付款?它是否屬于分期付款中的第一期付款?
關于首期付款的支付時間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是“合同成立時”或“合同訂立后”[4];有人聲稱”合同生效時“[5];有些人認為在提貨前或訂立合同時是買方”。[6] 作者認為,上述觀點是有偏見的,因為他們沒有把握分期付款交易的本質。在正常情況下,預付款可以在賣方交付貨物之前支付,也可以在賣方交付貨物的同時支付。但是,如果雙方同意買方在賣方先交貨后支付首付款,只要買方在賣方交貨后至少兩次向賣方支付價款,則應視為分期付款。由于分期付款銷售的實質是買受人向出賣人融資,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之前是否支付了首付款和多次付款,與分期付款銷售的成立無關。也就是說,所謂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后向出賣人支付兩次以上價款的買賣,即兩次以上的期限,從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時起計算。因此,如果首付款在標的物交付之前或同時支付給賣方,則首付款不包括在第一期付款中。但是,如果首期付款是在賣方交付標的物后支付的,則應包含在第一期付款中
一些學者建議,分期付款應以初始協議為基礎。如果賣方在合同簽訂后同意分期付款,則不是“分期銷售”,而是“普通銷售合同履行期的變更”。[10] 作者認為這種觀點沒有充分的理由。在上述情況下,可以確定雙方已同意將普通購銷改為分期購銷的專項購銷。也就是說,只要雙方就分期銷售達成協議(包括從原來的普通銷售改為分期銷售的協議),他們就應該尊重雙方的意愿,并同意分期銷售。至于約定達成的時間,對于確定約定達成的性質沒有特殊意義
石尚寬先生指出,法律對分期付款銷售的規定也適用于其他合同,只要它能夠實現分期付款行為的目的。例如,交換、租賃、材料供應合同等,一方當事人可以將其貨物繼續使用,分期付款具有相同的經濟意義。“[11]在這方面,中國的《合同法》也有類似的規定。[12]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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