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在庭審中提供證據
公訴庭審既要追求庭審質量,又要追求庭審效率。因此,公訴人的證據應當詳細、全面、簡潔。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突出證明要點。證明的主要內容包括:(1)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中核心事實的證據,如故意傷害案件中證明傷害程度的證據和盜竊案件中證明盜竊數額的證據。(2) 證明被告犯罪實施階段的證據。犯罪是刑事訴訟的核心階段,是構成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依據的階段。(3) 證明事實和情況的證據預計將成為控方和辯方關注的焦點。例如證明被告主體身份是否屬于賄賂案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證據
第二,分組作證。對于證據量大的案件,檢察官可以分組提供證據。采用群體證據應注意的問題是:(1)分組應合理合理。分組應當體現公訴人對證據的合理歸納和組合,證據組合的邏輯思維應當清晰。特別是對于重大復雜案件,在分組證明前應先說明證明方式。(2) 每個小組都應該做一個總結。在法庭上,檢察官不僅要履行舉證責任,還要履行解釋義務。證明階段是對每組證據的證明進行總結,簡要證明所引用的一組證據是客觀、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犯罪事實已經達到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的程度,審判階段排除非法證據過程中的證據策略。筆者認為,審判階段排除非法證據過程中的證據策略主要包括:
1詢問調查人員(調查人員出庭解釋情況)。檢察官向出庭解釋情況的調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不僅應該具有戰略性和針對性,而且應該有細節和具體內容。例如,在詢問辦案人員被告是否有接受訊問的法律依據以及被告是否得到應有的休息時,應以收集證據的時間和地點為出發點,包括何時前往公安機關,辦案區域是否有床鋪、沙發等。同時,對于辯護人詢問偵查人員過程中的被動情況,公訴人應當申請法院同意,并向偵查人員提出補充質詢。在特殊情況下,檢察官也可以要求法院通知錄音員、音像制作人、翻譯人員和監督員到庭解釋情況。通過錄音錄像證明取證的合法性。公安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不需要記錄訊問過程。因此,需要向法院申請播放錄音錄像的,檢察機關應當事先向偵查機關取得。看守所的監護記錄和健康檢查記錄證明。檢察官可以到被告人被羈押的看守所,對同一牢房的在押人員、管教人員、監獄醫生和在押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以確認被告人進出牢房訊問前后的身體狀況。上述人員的證詞對確定被告是否遭受酷刑傷害具有直接證明力。同時,刑訊部門將對羈押期間的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通過書證、物證和個人證據的對比,核實案件是否為敲詐勒索。p>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律是:證明責任由公訴人承擔,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審判中,公訴機關應當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并符合法定標準。被告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也就是說,被告人不能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只能質疑公訴人提出的證據,這是為了完成辯護任務。被告甚至不能進行任何辯護,法院也不能對被告作出判決
除了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外,舉證責任的分配還有操作上的原因。舉證責任由檢察官承擔。一方面,由于公訴人是訴訟的發起人和要求法院作出判決的人,公訴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證據,以支持法院的要求和主張。“誰主張,誰提供證據”是確定訴訟活動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另一方面,由于公訴人為起訴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因此,公訴人自然能夠方便地提供證據,因此承擔舉證責任是合乎邏輯的。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被告人在訴訟中處于被動防御地位,不便于舉證;第二,通常很難證明被告人的主張是否確定了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但否認了某一事實的存在。
的確,被告人可以在審判中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輕微犯罪。但是,這屬于法律賦予被告的辯護權。這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或責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或不行使辯護權,不能因為不行使辯護權而得到不利的事實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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