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約不承擔責任。受要約人承諾的,要約不得撤回,撤回要約即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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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條【撤回要約】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已經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示要約不可撤銷的(2) 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要約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第一,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又稱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受要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限制、變更和擴大。第二,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又稱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上又稱承諾資格,即要約生效時,受要約人根據自己的承諾取得訂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來說:
(1)要約生效后,只有受要約人有權接受要約人。當然,由于受要約人的特殊性,這項權利具有個人性質,不能轉讓。(2)承諾權是受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否行使這項權利應由受要約人自己決定,也就是說,受要約人可以行使或放棄這項權利。(3)一旦受要約人表示愿意接受,合同即成立,在要約人和接受人之間形成權利和義務的合同關系。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約不承擔責任。受要約人承諾的,要約不能撤回,撤回要約即為違約。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參加有關luba的法律咨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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