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表示意圖阻止要約的效力。我國對要約的效力采用到達原則,因此存在撤回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發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p>II。在何種情況下要約不能被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意圖消除要約效力的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送達受要約人。”要約撤銷的效力相當于舊要約的撤銷和新要約的出現。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此時不存在撤回問題,但要約人仍可以撤銷要約
撤銷要約與撤銷要約的區別在于:就目的而言,撤銷要約在于消除要約的效力;撤回要約是為了阻止要約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已確定接受期限。如果承諾期限確定,則意味著要約人的承諾不會在承諾期限內被撤銷。指定的接受期限表示要約人放棄取消權。在實踐中,有許多方式來表達承諾期。例如,一些報價規定“價格和其他條件將在6月7日后失效”。報價中的“6月7日”是接受期的最后一天。此報盤不可撤銷。“請按要求在3天內將水泥運至施工現場”、“請在15天內回復”和“3個月內付款交付”均屬于規定的承諾期。以其他形式表示不可撤銷的報盤。以下情況可被視為要約的明示和不可撤銷的表述:“我們將保持要約中列出的條件不變,直至貴方回復。”“這是一個不可撤銷的要約”,等等。如果雙方在要約中說“這是一個確定的要約”,則不能認為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因為報價本身是確定的。明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這并不意味著要約總是有效的。如果受要約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回復,要約將自動失效(《合同法》第20條和第23條)。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為履行合同做好了準備。一般來說,如果受要約人被要求在要約中接受該行為,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除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外,還有一個平行條件,即受要約人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例如采購原材料、辦理貸款、準備貨款等
根據上述規定,報價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是要約人已經確定承諾期限的,撤回要約的通知不得撤銷。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魯巴的相關律師。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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