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再審后如何申請執行
按照法律規定,終審判決后即可進入執行程序,而提請再審并不停止執行。“甲方曾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也曾發出過執行公告”的做法應該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但“由于乙方仍拒不執行,且又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并被受理才導致了“法院按乙方要求三番五次進行調解,達成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調解協議。”因此,在協議生效后,乙方再次拒絕執行時,甲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再審調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而不能要求恢復執行原判決。
甲方認為再審程序違法(不符合立案條件,至今也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但同意并接受了實體再審,并達成新的協議,等于認可了乙方的再審權利,且新協議是再審而非執行期間達成,因此本案執行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6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份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已經強制執行后能否申請再審
某村委會在1992年至1997年間,多次在徐某處賒欠貨物,經徐某多次催要貨款,該村委會未有支付,直到2002年8月,才給徐某單方結算出具了一張累計欠款6940元的欠條。后徐某索要未果,于2003年初將該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給付所欠貨款,并自1992年欠款時起分別計付延期付款滯納金。村委會經法庭合法傳喚未有到庭應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欠原告貨款的事實清楚,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作為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履行,被告未按時支付價款,則構成遲延履行,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雙方結算前催要貨款及違約金的證據,故原告要求支付2002年8月即被告立下欠據之前的滯納金的請求不予支持。遂依法缺席判決,判決被告村委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所欠原告徐某的貨款6940元,并自被告立下欠據之日起,計付違約金。
判決書送達后,徐某雖然對一審判決違約金的計算不服,但其為了盡早索回貨款,其沒有上訴。而在判決書生效后,被告仍未有履行法定義務時便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一直執行未果。徐某認為違約金一審判決太少,起算時間錯誤,遂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自被告最初欠款時起分別計付遲延履行違約金。
分歧:
對此案作為債權人,其對生效的判決書已申請強制執行后,能否再申請再審,存在不同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徐某無權申請再審。因為其已依據該生效判決書申請法院執行,這說明其已對該判決認可。
一種觀點認為,徐某有權申請再審。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申訴不影響執行。
評析: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182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的規定,原告對生效的判決,在其認為有錯誤時,其當然地有權申請再審,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和禁止作為生效判決的權利人就不可申請再審。就本案而言,原告徐某之所以申請強制執行,是因為其認為一審判決所判決的數額都是其應當得到的數字,但認為一審還少判、錯判了,所以,其就一審判決申請執行,不能理解為其對自已認為一審少判的部分作出了放棄權利。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法律知識,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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