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訴的功能投訴的功能是向人民法院揭露和證明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確定被告的處罰權。檢察職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國家懲治犯罪的客觀需要,其行使主體應包括:公訴人、自訴人和被害人
2,辯護職能的辯護職能是指反駁涉嫌犯罪或指控的功能。這表明嫌疑人或被告不存在,也不成立。他想宣布嫌疑人、被告無罪,罪行減輕或減輕,刑罰減輕或減輕。人權、民主思想的傳播、程序正義觀念和憲政制度的建立是國防職能產生的決定性因素。行使辯護權的主體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等。審判職能審判職能是指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是否犯了所指控的罪行、是否應當受到懲罰以及應當施加何種懲罰的職能。司法職能存在的理論基礎是基于公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和權利運行的科學要求。行使它的主體只有一個,那就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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